报关辅导: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办事指南

来源:报关员    发布时间:2012-03-05    报关员视频    评论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主席令3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2004〕第42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2010〕57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45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2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2009〕第183号)
二、条件
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权利人及其代理人
三、提交的文件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依申请模式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
1.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者其他注册登记文件的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2)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3)侵权嫌疑货物收货人和发货人的名称;
(4)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
(5)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等。
侵权嫌疑货物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申请书还应当包括海关备案号。
3.有关知识产权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还应当随附以下文件: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签发的《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申请人经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续展商标注册、转让注册商标或者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出具的有关商标注册的证明;著作权登记部门签发的著作权自愿登记证明的复印件和经著作权登记部门认证的作品照片。申请人未进行著作权自愿登记的,提交可以证明申请人为著作权人的作品样品以及其他有关著作权的证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签发的专利证书的复印件。专利授权自公告之日起超过1年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申请人提出备案申请前6个月内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备案的,还应当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4.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以下事实:
(1)请求海关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
(2)在货物上未经许可使用了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作品或者实施了其专利。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依职权模式
1.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者其他注册登记文件的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授权委托书。
2.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在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回复:
(1)认为有关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担保;
(2)认为有关货物未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或者不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向海关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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