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法律责任

来源:报关员    发布时间:2012-03-06    报关员视频    评论

  一、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一般进出口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一般进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报关企业取得变更注册登记许可后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未向海关备案,擅自变更或者启用“报关专用章”的;

        (三)所属报关员离职,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