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报关员考试第四章预习讲义:第4节1

来源:报关员    发布时间:2012-03-06    报关员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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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考试第四章预习讲义:第4节1

第四节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规则一

(原文):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解释规则一:

规则一有三层含义:

1、指出“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例如说,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按标题,它应该包括,所有的活动物和动物产品,但第一类中,根据章注,就可以知道,流动马戏团、动物园或其他类似巡回展出用的活动物,不包括在第一类里面。所以说“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2、“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项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在第一章章注中有规定,本章不包括品目95.08的动物,不包括品目30.02的培养微生物及其他产品。那么95.08的动物、30.02的培养微生物,就不能归入本章。所以说,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项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3、“如项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在对商品进行归类的时候,税目条文、及相关的章注、类注是最重要的。如果按税目条文、及相关的章注、类注还无法确定归类的,才能够按规则二、规则三、规则四、五、六来归类。

解决商品归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它们的优先顺序为:

品目条文—子目注释—章注—类注—归类总规则

历年考题(单选题)

解决商品归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包括:归类总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它们的优先顺序是:

A、子目注释—章注—类注—归类总则

B、归类总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

C、类注—章注—子目注释—归类总则

D、章注—子目注释—类注—归类总则

答案:A

规则二

(原文):

(一)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在进口或出口时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成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解释规则二(一)

规则二(一)规定税目条文不仅仅限于税目条文本身,还应扩大到:

1、不完整品(缺少非关键部分,不完整)

例如:缺少门、未安座位等的汽车仍然按汽车归类。

缺少电池的便携式计算机按便携式计算机归类。

2、未制成品(尚未完全制成,需进一步加工才成为制成品)

例如:做手套用已剪成手套形状的针织棉布

需经进一步完善方可作为零件使用的齿轮的毛坯

3、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尚未组装或已拆散)

例如:实际业务中庞大的或易碎的货物:例如多功位组合机床、桥架、灯具、照明设备等通常都是未组装或拆散开的,通过简单组装即可装配起来。

※只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就应按制成品归类。

历年考题(单选题):

1、对商品进行归类时,品目条文所列的商品,应包括该项商品的非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进口或出口时,这些非完成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

A、基本功能

B、相同用途

C、基本特征

D、核心组成部件

答案:C

※规则二(一)不适用于第一类到第六类的商品。

※而且是只有在规则一无法解决的时候,才能够运用规则二。

★解释规则二(二)

规则二(二),是关于混合及组合材料或物质,以及由两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的归类。规定税目所列材料或物质,还应该扩大到该材料或物质中可以加入其他材料或物质;但是条件是加入材料或物质并不改变原来材料或物质或其所构成货品的基本特征。

例1:天然软木制成,外层包纱布的热水瓶塞子。热水瓶塞子虽然包了纱布,但是并没有改变这个瓶塞是软木的基本特征,因此还是归入4503.1000的品目。

规则二第二款还有一个含义即:如果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或者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应按规则三归类。

规则三

(原文):

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

目对该货品描述的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目。

★解释规则三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的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简称“具体列名”原则)。

列出品名的比列出类名更为具体。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基本特征”原则)

例:“碗装的方便面,由面饼、调味包、塑料小叉构成”,在这个商品中,就属于混合物,由于面饼构成了这个商品的基本特征,所以应该按面归类。

例:一套成套的理发工具,由一个电动理发推子、一把木梳、一把剪刀、一把刷子组成,装于一只塑料盒中

查阅类、章注释,并无提到这类商品的具体列名,因此根据规则三(二),在这个商品中最具有主要特征的货品是电动理发推子和剪子,所以应该归入8510.2000。

例:成套的理发工具,由一个手动的理发推剪、一把木梳、一把剪刀、一把刷子组成,装于一只塑料盒中(2004年)

查阅类、章注释,并无提到这类商品的具体列名,因此根据规则三(二),在这个商品中最具有主要特征的货品是手动理发推子和剪子,所以应该归入8214.9000。

(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目。(“从后归类”原则)

例:“由200克巧克力糖果和200克的奶糖混和而成的一袋400克的糖果”,由于其中奶糖和和巧克力糖果的含量相等,“基本特征”无法确定,因此应从后归类,奶糖是归入1704,巧克力糖果是归入1806,那么就归入后一个税目1806。

★在运用规则三时同学们要注意地方:

1、只有规则一和规则二都不能用的时候才用规则三。

例:“豆油70%、花生油20%、橄榄油10%的混合食用油”在这里同学们不能因为他是混合物,而且豆油的含量最大,构成基本特征,从而运用规则三(二)款将其按豆油归类15.07。

这是错误的,根据规则一,归类的法律依据是税目条文,因此根据15.17的商品名称包括“各种动、植物油混合而成的食用油”,而在本道题,题目说的是混合食用油,因此先适用规则一,归入品目15.17的品目。

2、在运用规则三时,必须按其中(一)(二)(三)款的顺序逐条运用。

历年考题(判断题):

当货品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时,应按“从后归类”的原则归类。

答案:错

3、规则三(二)中的零售成套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参见教材P190)

(1)归入不同品目号的货品组成

(2)用途上相互补充、配合使用

(3)零售包装

历年考题(多选题):

下列货品属于HS归类总规则中所规定的“零售的成套货品”的是:

A、一个礼盒,内有咖啡一瓶、咖啡伴侣一瓶、塑料杯子两只

B、一个礼盒,内有一瓶白兰地酒、一只打火机

C、一个礼盒,内有一包巧克力、一个塑料玩具

D、一碗方便面,内有一块面饼、两包调味品、一把塑料小叉

答案:AD。

解释: BC不符合:用途上相互补充、配合使用。不能按成套货品来归类,分开归类。

规则四

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品目。

(最相类似原则)

历年考题(单选题):

在进行商品税则归类时,对看起来可归入两个及两个以上税号的商品,在税目条文和注释均无规定时,其归类次序为:

A.基本特征、最相类似、具体列名、从后归类

B.具体列名、基本特征、从后归类、最相类似

C.最相类似、具体列名、从后归类、基本特征

D.具体列名、最相类似、基本特征、从后归类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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