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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保税的不同期限:
(1)保税加工,1年,可延长1年。(棉花、食糖、食用油、天然橡胶、羊毛是半年;原糖加工为食糖的3个月)
(2)区域保税货物,没有期限。(但委托区外加工的,规定半年内运返保税区)
(3)仓储保税货物,1年,可延长1年。
7.核销的不同期限:
(1)加工类:《登记手册》到期后或最后一批成品出口后1个月内报核;
(2)区域类:每半年一次,6月底和12月底。
(3)仓储类:每月一次,每月的5号之前报。
8.保税仓库的类型:
(1)公共型:直属海关受理,海关总署审批(存放产权属境外厂商的货物)
(2)备料型:直属海关审批,报海关总署备案(加工贸易企业自用)
(3)专用型:隶属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外国商品维修、免税品商店、国际运输工具供应)
(三)保税货物的特征:
1.必须经过海关的审核批准
2.属于海关监管货物
3.最终复运出境
(四)海关对企业的分类管理
1. A类管理企业:"空转",限制类/允许类
2. B类管理企业:限制类/"实转"应征税款的50%付保证金,允许类/"空转"
3. C类管理企业:"实转",限制类/允许类
4. D类管理企业:不得开展加工贸易。
(五)《登记手册》备案准予保税的额度
(1)来料加工合同、进料对口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合同的:全额保税
(2)中资的进料非对口合同:15种商品按95%保税,5%征税,其余按85%保税,15%征税。
(3)外资进料非对口合同:按企业合同
(4)消耗性物料一般不予保税(除燃料、磨料、触媒剂、催化剂、洗涤剂按不同使用情况可以保税)
(5)试车材料照章征税。(调试设备、培训员工的目的而进口的)
第四节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主要概念
1.特定减免税货物:海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进境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
2.特定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而尽进口的生产设备及其他自用物资。或者边民互市在陆路边境20公里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集市上的不超过规定的金额和数量的商品交换活动。
3.特定企业:外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生产、管理设备
4.特定用途:国内投资项目(国家重点发展的产业)、利用外资项目、科研机构和学校的用于教研事业的、残疾用品及残疾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
5.只有两项是出境的(边民互市、残疾人企业的出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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