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报关员考试重要知识点备考辅导每日一讲二

来源:报关员    发布时间:2012-03-06    报关员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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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范围

1、商品的归类;

2、原产地的确定;

3、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

二、海关行政裁定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行政裁定程序

包括:申请、受理、审查、裁定

1、申请

(1)申请人:必须是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可自行申请也可委托申请。

(2)申请期限和方式:拟进出口的3个月前。一份申请只包含一项海关事务。

(3)主要内容:申请人基本情况、事项、货物具体情况、口岸

(4)要求:略。

(5)商业保密:海关应予保密。

2、受理:直属海关3个工作日进行初审,申请人补正资料时间为10个工作日。总署或其授权机构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不予受理情形:

①超出行政裁定适用范围的

②申请人不具备资格的

③申请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

④申请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无关的

⑤已就同一事项作出有效行政裁定或其他明确规定的

⑥经海关认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3、审查:当申请人主动提供资料或样品做补充时,应说明原因,由受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用。

终止审查:申请人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资料,影响裁定作出时,可以终止。

4、裁定:60日内作出。如受到补充材料,从补充日重新算起。书面通知申请人,总数统一对外公布。

(二)行政裁定的法律效力

行政裁定与海关规章具有同等效力。但对已做出裁定事项无溯及力。

(三)行政裁定的失效与撤销:

1、失效:当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影响到裁定效力,原裁定自动失效。

2、撤销:下列情形,由海关总署撤销原裁定

①原行政裁定错误的

②因提供的文件不准或不全,造成原行政裁定需要撤销的。

(四)异议审查

当事人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对行政裁定提出异议,由海关总署对行政裁定作出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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