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42号

来源:报关员    发布时间:2012-03-07    报关员视频    评论

    2006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6年6月28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决定,在该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1年6月28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环氧氯丙烷(税则号列为2910300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5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