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报检员考试辅导:中国海关稽查条例1

来源:报检员    发布时间:2012-03-10    报检员视频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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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

《稽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实施稽查应当遵守《稽查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被稽查人"是指《稽查条例》第三条所

列企业、单位。其进出口活动包括:

(一)进出口申报;

(二)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

(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交验;

(四)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记载、保管;

(五)保管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加工、销售、运输、展示

和复出口;

(六)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

(七)转关运输货物的承运、管理;

(八)暂时进出口货物的使用、管理;

(九)其他进出口活动。

第四条 海关在下列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稽查:

(一)减免税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

(二)保税货物在海关规定的监管期限内,或自复运出境放行之

日起3年内或经批准转为一般贸易进口放行之日起3年内;

(三)除本条(一)、(二)项所列货物以外的进出口货物在办结

海关手续之日起3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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