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报检员考试辅导: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法的细则2

来源:报检员    发布时间:2012-03-10    报检员视频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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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出口报关与送交存根

第十三条 出口单位填写的核销单,应当准确、齐全,不得涂改,并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第十四条 对于预计收款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远期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前凭远期出口合同、核销单向外汇局备案,并应当在核销单的"收汇方式"栏注明远期天数,凡未向外汇局备案的,一律视作即期出口收汇。

第十五条 出口单位无论是自营出口还是代理出口,均应当使用本单位所领的核销单办理出口报关。

第十六条 海关凭在有效期之内、加盖出口单位公章的核销单和相关单据受理报关,审核无误后办理通关手续。在货物实际离境后,海关在核销单的"海关核放情况"栏签注意见并加盖"验讫章",同时向出口单位签发注有成交总价的、计算机打印的、贴有防伪标签的、盖有"验讫章"的报关单(在海关与外汇管理部门实行计算机联网之前,此项报关单加贴防伪标签;在海关与外汇管理部门实现计算机联网后,此项报关单不再加贴防伪标签。),交出口单位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 对于临时出口的货物,如出境展览品、免费维修设备、免费样品、免费实验品和境外承包工程项下的自用机械设备、工具以及工程人员的办公、生活物品等海关在验放时应签发用于出口收汇核销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第十七条 货物出口后因故退货时,海关在办结其进口手续后,签发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上注明退货情况,加盖"验讫章"交出口单位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单的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出口单位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附商业发票及报关单,向外汇局送交核销单存根。对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以自寄单据方式出口的还需提供相应的批准件。外汇局对出口单位提供的单证,审核无误后,做收单登记。

第四章 出口收汇及核销

第十九条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收帐通知单(上述两种凭证以下简称"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是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重要凭证。对出口单位的外汇收入,银行在确认其为直接从境外收入的出口货款后,办理结汇或者进入该单位的外汇结算帐户的入帐手续,并出具加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第二十条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当与银行留存联、收款人记帐联同时套写,并具备下列要素:

1、经办银行的名称;

2、结汇或者收帐日期;

3、收款单位名称、帐号;

4、收汇金额及币种;

5、各类扣费明细及金额、币种;

6、净结汇或者入帐金额及币种;

7、核销单编号;

8、"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

9、银行业务公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

对多次出口,一次收汇的,银行应当要求出口单位提供该笔收汇对应的所有核销单编号,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时,应当将这些核销单编号全部填上。 银行留存联应当保存5年备查。 银行应当事先将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格式及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印模送当地外汇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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