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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报检员的监督管理,规范报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检员指向本局所属机构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上海检验检疫局综合处负责上海地区报检员的培训考试、注册和统一管理工作,并指导各机构对报检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培训和考试
第四条申请获得报检员资格的人员应参加本局组织的报检员培训,并参加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获得《报检员资格证》。
第五条报检员的培训和考试工作由本局指定的单位负责承办。承办单位应遵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培训和考试,并接受本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申请参加报检员培训和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中或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
(三)具有良好品行;
(四)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对下列人员,我局不受理其报检员资格申请:
(一)触犯刑律被判刑,或刑满释放未满2年者;
(二)在以往报检工作中有严重违反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被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吊销《报检员证》,不满3年者;
(三)有其他不宜从事检验检疫报检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报名参加报检员培训和考试的人员,应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工作简历和学历证明。
第九条综合处负责确定报检员的培训内容和教材,并向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颁发《报检员资格证》。
第十条报检员2年内未从事报检业务的,其《报检员资格证》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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