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报检员考试辅导:报检员管理办法2

来源:报检员    发布时间:2012-03-10    报检员视频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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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员管理办法

第三章 注册管理

第十一条取得报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向本局办理报检员注册并获得《报检员证》后,方可办理报检手续。

第十二条报检员注册应由已在本局办理登记或注册报检单位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检员注册申请书;

(二)报检单位的《自理报检登记证明》或《代理报检登记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三)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

(四)检验检疫机构需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综合处负责对报检员注册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对通过审核的人员发放《报检员证》。报检员证的有效期为2年。

第十四条报检员凭本人的《报检员证》办理所在单位授权的报检业务。报检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以上(含两个)报检单位的报检工作。

各机构受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时,应核验实际报检人员和报检单位是否与《报检员证》所载情况一致。

第十五条报检员因所在单位变更需更改《报检员证》的,应持调入单位的证明文件,向本局综合处办理变更手续。

外地报检员调至本市报检单位从事报检业务的,应持外地检验检疫机构的注销证明向本局重新办理注册手续,经核准的,予以换发新的《报检员证》。

第十六条报检员遗失《报检员证》的,应当在7日内向本局综合处递交情况说明,并登报声明作废,综合处予以补发。未补发前,报检员不得办理报检业务。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检员所属单位应当收回其《报检员证》交还本局,并以书面形式申请办理《报检员证》注销手续:

㈠报检员不再从事报检业务的;

㈡企业因故停止报检业务的;

㈢企业解聘报检员的。

因未办理《报检员证》注销手续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报检员所属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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