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报检员考试辅导: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

来源:报检员    发布时间:2012-03-10    报检员视频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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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

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 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现在主管部门应为: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条 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第四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多选题:

国家商检部门制定《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原则包括( )

A.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

B.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

C.保护环境

D.防止欺诈行为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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