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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注册登记审批
第一节 概 述
书中特别申明了本章的重要性,请大家万分重视本章的需要,必须熟记于胸。考完后别怪我没有提醒啊
第二节 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
一、审核内容:
(含牙膏)审核标签中标示的反映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功能成分的真实性、准确性,同时审定标签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图形、符号等等。
二、主管部门: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核、批准、发证。各地质检机构负责受理工作。
三、审核程序:申请--受理--审查 / 检验--总局核准并发证
合格,10个工作日内签发《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1、申请资料: (必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外文翻译成中文)
a、《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b、产品成分表
c、标签标注内容的说明材料 (和"特殊功效的实验室证明材料")
d、产品在生产国允许销售的证明(必需公证) 或原产地证明
e、出口企业生产卫生许可证
f、进口经销商或代理商的营业执照。
2、下列情况可以合并申请,但必须每种标签提供6张样张
*成分工艺相同,规格不同
* 包装不同
*成分、工艺、规格、包装形式相同,外观不同。
3、受理后,申请人必须将检验样品送"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进行符合性检验。
4、各受理机构和"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必须将审查意见、检验结果报质检总局审核,由其做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在10日内颁发证书。
五、检验与监督:
1、取得《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才能报检;报检时必须提供证书。
2、出境化妆品产地施检,口岸验放;进口化妆品必须由进境口岸施检。
3、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书"、加贴"检验检疫标志"。卫生指标不合格的,作销毁或退货处理。
4、我国对进出口化妆品及其生产企业实行"卫生质量许可制度"。
5、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实施后续监督。发现未经检验、未加贴或盗用检验检疫标志 及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封存或补检。
第三节 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
一、适用范围: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审其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二、主管部门: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核、批准、发证。各地质检机构负责受理工作。
三、程 序:申请--受理--审查 / 检验--总局审核并许可
合格,10个工作日内签发《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1、提交单据:(必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外文翻译成中文)
a、《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b、标签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 (前述无)
c、标签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
d、生产国允许销售的证明文件 或原产地证明
e、经销商 / 代理商的营业执照
f、原产地证明材料 (带"纯天然"、"告***""低***"字样,涉及年份、酒龄、荣誉证书)
g、实验证明材料 (带特殊功效)
h、出口企业卫生许可证 (以上各两份装成2套,交受理机构和总局) (用于出口)
i、标签样张或照片6套 (受理机构1套,总局6套)
2、品种及工艺相同、规格或包装不同的可合并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3、受理后,申请人必须将检验样品送"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进行符合性检验。
4、各受理机构和"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必须将审查意见、检验结果报质检总局审核,由其做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在10日内颁发证书。
五、检验管理
报检时必须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否则不得报检。
施检时,对标签检验,并据此综合评定食品是否合格。标签不合格不得入境 / 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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