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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
一、适用范围:《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产品必须认证合格、取得认证证书、加施认证标志。
二、主管机构: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主管认证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指定的认证机构负责产品的认证、发证工作;各地质检部门负责产品的认证监督,并对认证违法行为开展查处工作。
三、认证程序:受理申请后的90日内作出认证鉴定,颁发《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型式试验;
3、工厂审查;
4、抽样检测;
5、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6、后续监督
四、认证标志:"中国强制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简写为"CCC")。
六、监督管理:
1、下列情形,注销认证证书
a、超过有效期未申请延期使用的
b、产品不再生产的
c、持有人自己主动申请注销的
d、国家标准、技术规则或认真实施规则变更,而证书持有人不能满足变更要求的
2、下列情形,暂停使用认证证书
a、持有人未按规定使用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b、违反认证实施规则和认证机构要求的
c、不符合认证实施规则要求,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3、下列情形,撤销认证证书
a、证书暂停使用期间,未采取纠正措施
b、监督结果证明产品出现严重缺陷的
c、因严重缺陷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4、对认证机构认证决定持异议时,可向做出机构投诉、申诉,对处理结果仍持异议,可向国家认证认可委申诉。
七、无须办理和免于办理认证的情况:(今年新增内容)
(一)下列情况,无需办理认证:
1、官方驻华人员自用的物品(含港澳特区驻内地官方人员);
2、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3、入境人员随身携带的自用物品
(二)下列条件,可免于办理:
1、科研、测试所需品
2、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国外产品的进口维修配件)
4、工厂生产线 / 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 / 部件 (不含办公用品)
5、暂时进口、需退运出关的产品 (如展览品)
6、仅用于商业展示、不销售的产品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需申请,届时提交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核准则核发《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第五节 出入境快件运营单位核准
一、检验检疫快件范围:
1、《法检目录》内的;
2、属于"强制认证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
3、依据《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有关国际协定、条约需要实施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的
二、主管部门:质检总局统管,各地商检机构负责辖区内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三、核准条件:
1、法人资格
2、允许开展业务的政府批件
3、与境外合作者(含境内法人在境外的分支机构)的合作运输合同
4、必要的检验检疫、监管场所。
四、核准程序:
1、直属局申请--受理--审查(资料) 、 核查(硬件)、评审--作出"许可",
许可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出入境快件运营单位核准证书》。
2、备案资料
a、出入境快件运营单位核准申请表
b、政府批件
c、营业执照;
d、《出入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海关核发的)
e、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法人资格证明
f、运营硬件的资料
g、安全操作规程、财务管理制度、出入境运营情况说明
五、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现场检验为主,特殊情况,实验室检验检疫。
按有关规定对快件实行"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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