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报检员考试综合辅导:动植物检疫审批指南

来源:报检员    发布时间:2012-03-10    报检员视频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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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报检员考试辅导:动植物检疫审批指南

一、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范围及受理机构

1、动植物源性饲料、动物源性饲料添加剂、大豆、玉米、小麦、大麦、木薯类、水果、冷冻玉米、退运货物:受理机构为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

2、活动物、动物遗传物质、原皮、原毛、原羽毛/绒、生骨、生蹄、生角、明胶、蚕丝蚕茧类、烟草类、植物栽培介质、特许审批:受理机构为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

二、办理检疫审批的条件

1、输出国或者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情。

2、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条约,包括检疫协定、检疫议定书、检疫会谈备忘录等。

三、办理检疫审批的程序

申请办理《检疫许可证》进境检疫审批手续有三个步骤,即申请、初审、审核批准。

1、申请

申请人首先应该用自己已经注册的KEY提交电子申请信息,并向受理机构递交相关材料,包括: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一申请单位第二次申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上一次《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办理特许审批的,必须提交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并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申请进口的产品属于转基因产品的,申请时还需交验进口转基因农产品临时证明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原件并附复印件;第一次进口的植物栽培介质,需提供栽培介质的来源、成份、生产工艺流程等的有关说明材料,并由国外供货商直接寄送样品到国家动植物检疫实验所检验合格,样品进口应先办理样品的特许审批手续。

不同的申请范围应随附相应的审核材料,有以下几种情况:

(1)、水果、冷冻玉米、食用水生动物、蚕丝:

不需要随附材料。

(2)、烟草类:

直属检验检疫局需出具对加工厂的考核报告。

(3)、植物栽培介质:

首次申请进口栽培介质,申请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实验室提供1.5—2公斤检测样品,并在申请时注明已送样检测。

再次进口来自同一境外供货商的栽培介质,进口单位应向受理机构提供前批许可证复印件。

(4)、粮谷类、大豆、木薯类、植物源性饲料:

申请单位需向受理机构提供加工厂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对加工厂生产、仓储、下脚料无害化处理、防疫等能力情况的考核报告。

进口小麦、玉米,申请单位还需向受理机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复印件。

(5)、动物及其繁殖材料审批:

进口猪、牛、羊等大中动物,申请单位需向受理机构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进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许可证》。

进口其他动物——直属检验检疫局需出具《进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许可证》存档。

进口动物遗传物质——直属检验检疫局需出具批准的登记备案文件存档。

(6)、原毛(包括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蚕茧审批:

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一致——直属检验检疫局需出具对申请单位的考核报告。

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不一致的,申请单位需向受理机构提交与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

(7)、动物源性饲料及动物源性饲料添加剂:

申请单位需向受理机构提交农业部颁发的饲料登记证。

(8)、过境动物:

申请单位需向受理机构提供过境路线、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

(9)、退运货物:

申请单位需向受理机构提供货物退运情况说明、货物出境时的相关单证(如通关单、检疫证书、报关单等),以及与外方的退运协议等。

(10)、特许审批:

申请单位需提供书面申请报告,详细说明进口禁止进境物的用途、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等以及省部级科研立项报告或证明文件。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对申请单位的考核报告。

2、初审

初审在直属检验检疫局进行,由受理机构审核人员在网上操作,初审工作内容包括:

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是否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是否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进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查其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条件,根据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其进境数量;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初审合格的,由受理机构签署初审意见,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核。

初审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3、审核批准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审核情况,自收到初审机构提交的初审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签发《检疫许可证》或者《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初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进境的产品进行风险分析,申请单位有义务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

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国家总局审核批准后,由初审机构打印许可证书,签字并加盖受理机构检疫审批专用章后发放申请单位。

四、相关问题说明:

1、许可证书管理问题

受理机构应及时将许可证第二、三联分送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及目的地检验检疫局,以便进口核查。许可证第四联与相关随附单证由受理机构建档保存备查。

许可证只能打印一次。如在打印过程中出现错误,需要重复打印时,受理机构须书面说明情况,加盖受理机构相关处室公章后传真至动植司010-82260159,申请重复打印。

2、粮谷类、大豆、木薯类、植物源性饲料的申请受理机构为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加工厂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考核报告后,由申请单位提交受理机构。

3、对于需要减载的货物,减载下的货物不在减载口岸通关,而以船运方式运至目的港一并通关的进口申请,受理机构为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单位在申请时应予以说明,减载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同意减载的书面材料,由申请单位提交受理机构。

减载下的货物在减载口岸通关,视为两港卸货,须分别申请检疫许可证。

4、对于进口批次少的申请单位或个人申请进口,无法使用网上审批系统的,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录单申请。

5、用于科研等用途的禁止进境物特许审批,鉴于其所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较多,并涉及风险评估等程序,使用书面申请。

6、申请单位获得许可证后需要进行变更的,须书面说明变更原因及变更事项,并填写《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后与原许可证一并邮寄至总局办理。如需变更进境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还需要随附加工厂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的考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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