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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报检员考试辅导:出口物品检验要求
一、国家局文件
《出口抽纱品检验管理规定》(国检检[1992]296号)。
二、相关检验标准、规程和其他检验依据
1、双边协议和相对应的标准;
2、进口国法律、法规规定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3、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4、我国标准高于合同、信用证或协议约定检验检疫标准或技术条件的(包括贸易关系人双方确定后成交样品),按照我国标准进行检验检疫;
5、除转口贸易外,合同、信用证约定的检验检疫标准或技术条件(包括贸易关系人双方确定的成交样品)高于国内和国际的,按照合同、信用证执行;合同、信用证约定的检验检疫标准或技术条件(包括贸易关系人双方确定的成交样品)低于进口国规定的,按照进口国规定执行;合同、信用证或其他技术条款对产品质量的约定不一致时,按信用证条款执行;
6、对合同、信用证条款没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参照国家局指定的有关标准进行检验检疫。
7、相关检验标准、规程
--SN0026—92《出口机绣抽纱品检验规程》
--SN0027—92《出口手绣抽纱品检验规程》
--SN0028—92《出口手编结抽纱品检验规程》
--SN0033—92《出口抽纱品抽样检验规程》
--SN/T1023-2001《出口绒绣制品检验规程》
--SN/T10111-2001《出口被套检验规程》
--FZ/T62006-1993《毛巾》
--FZ/T62007-1994《床单》
--FZ/62001-1991《涤棉床单》
--10FZ/62002-1991《涤棉床单检验规则》
--11FZ/T60015-1993《毛巾、床单检验规则》
上述标准为现行有效版本。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当标准被修订时,请注意使用最新版本。
三、安全、卫生质量要求
1、出口家用纺织品,必须符合进口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如禁用偶氮染料的检测。
2、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如甲醛含量的限定。标准:GB18401-2001《纺织品甲醛含量的限定》
3、应进行金属杂物的检测,如检针等。要求不得检出
1、双边政府协议和相对应的标准。
2、国家局针对进口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要求而制定的有关规定。
3、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4、我国强制性技术规范高于合同、信用证或协议约定检验检疫标准或技术条件的(包括贸易关系人双方确定的成交样品),按照我国强制性技术规范进行检验;
5、除转口贸易外,合同、信用证约定的检验检疫标准或技术条件(包括贸易关系人双方确定的成交样品)高于国内和国际的,按照合同、信用证执行;合同、信用证约定的检验检疫标准或技术条件(包括贸易关系人双方确定的成交样品)低于国内和国际的,按照进口国规定执行;合同、信用证或其他技术条款对产品质量的约定不一致时,按信用证条款执行。
6、目前没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参照国家局指定的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一、包装:
按相关标准或合同、信用证的规定执行。检查服装的内外包装箱盒质量、包装物料、挂牌、商标及装箱搭配,核查包装箱唛头标记。
二、数量:
核对总箱数、装箱件数、搭配是否与报检所附资料要求相符。
三、尺寸规格:
测量服装各部位的规格尺寸是否符合合同和有关标准。
四、外观质量:
核查服装的款式、折叠、包装、外观缺陷、缝制工艺质量、面辅料、整烫质量等。
五、内在质量:
根据被检产品的具体情况,按照相关标准和合同、信用证要求,对产品的色牢度、强力、尺寸变化率、成份、含绒量等物理化学性能进行检测。
六、安全卫生、环保和反欺诈项目:
出口产品应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包括《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5296.4-998)》、《纺织品甲醛含量的限定(GB18401-2001)》),国家局针对进口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而制定的有关规定;施检部门可根据强制性要求和国家局的有关规定对产品的安全、卫生、环保和涉及反欺诈项目进行测试。
七、标识查验:
根据《关于禁止纺织品非法转口的规定》,对服装的标签、挂牌和包装的产地标识进行查验。
(1)禁用偶氮染料检测
执行标准:GB/T 17592.1-3 《纺织品禁用偶氮染料检测方法》
(2)甲醛含量的检测
执行标准:GB/T 2912.1《纺织品甲醛的测定 第一部分:游离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3)水萃取液pH值的检测
执行标准:GB/T 7573 《纺织品水萃取液pH值的的检测》
(4)耐水色牢度的检测
执行标准:GB/T 5713 《纺织品色牢度试验 耐水色牢度》
(5)耐摩擦色牢度的检测
执行标准:GB/T 3920 《纺织品色牢度试验 耐摩擦色牢度》
(6)耐汗渍色牢度的检测
执行标准:GB/T 3922 《纺织品耐汗渍色牢度试验方法》
(7)耐唾液色牢度的检测
执行标准:SN/T 1058-2002 《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唾液色牢度》
(8)异味的检测
执行标准:GB/T XXXX(未发布)检测要求的说明
(9)阻燃织物燃烧性能的检测
执行标准:GB/T 5455《纺织品燃烧性 垂直法》和GB/T 17596《纺织品 织物燃烧试验前的商业洗涤程序》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转变电器产品检验监管模式,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和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对附录一所列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对生产企业进行登记、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实施型式试验、实施出口产品的抽查。
第四条 检验监管部门对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登记,要求生产企业填写《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登记表》,并提供相应的出口产品质量技术文件,如产品标准及其产品获证文件。
第五条 检验监管部门受理登记后,应对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核和现场验证。
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必须的安全项目(如电气强度、绝缘电阻、泄漏电流、接地电阻等)的检测设备和相应资格的检测人员。对符合上述要求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的,责令其整改。
第六条 对具备基本生产与安全检测条件的生产企业,检验监管部门负责型式试验抽封样,抽样前应按相关产品单元划分原则对产品进行分类,然后对确定需抽样的产品进行抽封样,填写送检联系单(附录四)。生产企业填写整机技术资料清单、安全件技术资料清单、抽样/封样/送样清单。
第七条 抽封的样品连同有关产品的送检联系单、整机技术资料清单、安全件技术资料清单、抽样/封样/送样清单等可由生产企业送指定的实验室。
第八条 实验室接收样品,审核有关资料。符合要求的,应在送检联系单上盖章后,将此单返还检验监管部门;若样品、文件资料不符合要求,实验室应及时通知检验监管部门,补充抽样或补送文件。
第九条 承担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的实验室应按规定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型式试验。
第十条 型式试验合格的,实验室出具型式试验报告一式三份,生产、企业、抽样检验监管部门和检测实验室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监管部门根据型式试验报告和涵盖产品的整机技术资料清单、安全件技术资料清单出具型式试验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确认书一式三份,正本交生产企业,抽样的检验监管部门和直属局检验监管部门各执一份副本。
第十二条 型式试验发现不合格时,实验室应及时出具产品型式试验不符合通知单一式三份,生产厂、抽样的检验监管部门和检测实验室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型式试验不合格允许工厂整改。检验监管部门对工厂整改后的产品重新抽封样交实验室复测,合格的出具型式试验报告;不合格需再次整改。型式试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允许出口。
第十四条 对已获得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确认书的企业,检验监管部门应结合出口产品检验活动进行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出口电器产品须凭确认书报检。
第十六条 检验监管部门对报检的出口产品进行审核,确定该批产品是否在确认书涵盖的范围内。
第十七条 对确认书涵益范围内的产品,检验监管部门可通过审核工厂提交的相关文件出证放行;也可实施抽批检验,合格后出证放行。抽批检验按《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工厂检查作业指导书》进行。
第十八条 初次报检出口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提供有效确认书的,经检验监管部门批准,可准予报检,并落实检验。各地局定期将上述情况报直属检验检疫局检验监管部门。
第十九条 检验监管部门和实验室应定期总结出口电器产品的质量情况。
第二十条 各检验监管部门与实验室应加强沟通与协作,以保证出口电器产品检验工作质量。总局将定期组织对出口电器产品检验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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