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报检员考试辅导:报检单位及报检员注册流程

来源:报检员    发布时间:2012-03-10    报检员视频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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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工作的自理报检单位在首次报检时须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取得报检单位备案登记号,方可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报检手续。办理自理报检备案登记的步骤如下:

第一步;申请

从2004年11月1日起,自理报检单位的备案登记须在“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网址:http://www.eciq.cn)提出申请。具体流程为:

1、申请单位登录WWW.ECIQ.CN

2、点击“报检单位、报检员注册/备案登记(企业用户)”进入申请界面

3、输入9位组织机构代码

4、选择:自理备案登记申请

5、填写自理备案登记申请信息

6、完成填写保存或提交信息

7、点击“打印”,打印申请书(备案/注册登记/信息更改/报检员注册)

8、结束网上申请

第二步:受理

网上申请成功后,申请单位应持下列资料到工商注册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审核随附资料,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1)《出入境检验检疫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申请书》;

(2)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3)加盖企业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4)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资格证书》、或《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同时交验原件;

第三步:备案登记

对审核合格的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申请,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给予备案登记,申请单位取得备案登记号码。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号码的编码规则为“四位局机构代码+6+五位流水号”

二、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工作的单位必须依法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注册登记,方可办理代理报检业务。未依法取得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得从事代理报检业务。已获得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得超过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的地域范围和业务范围从事代理报检业务。办理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的步骤如下:

第一步 申请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

(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单独申请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的,该分支机构应当取得《营业执照》;

(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其注册资金人民币200万元以上;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及符合办理代理报检业务所需的设施;

(四)有健全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五)有不少于10名取得《报检员资格证》(非自理)的专职报检人员;

(六)企业信用度良好,无重大违法记录;

(七)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实行网上申请、书面确认的方式。申请单位网上申请后,应按规定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或经直属局授权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四)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五)《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六)申请单位为其报检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同时交验正本);

(七)企业章程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八)企业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九)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十)申请单位的公章印模;

(十一)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申明;

(十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上述材料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第二步 受理

受理机构收到注册登记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或企业提交的电子数据有误的,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申请材料仅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电子数据核对无误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第三步 初审

受理申请后,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现场核查。

直属检验检疫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核。

第四步 注册登记

国家质检总局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通过的,准予注册登记。直属检验检疫局向申请单位颁发《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不予注册登记的,出具不予注册登记决定书,并书面告知理由,并于做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

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号码的编码规则为“四位局机构代码+9+五位流水号”

三、报检员注册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自2007年5月1日全面实施凭证报检。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工作的人员在报检时必须先办理报检员注册手续,取得《报检员证》,持证报检。办理报检员注册的步骤如下:

第一步 申请

报检员注册应当由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并取得报检单位代码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向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实行网上申请、书面确认的方式。网上申请后,应按规定向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检员注册申请书》

(二)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拟任报检员所属企业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登记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第二步 受理

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检验检疫机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存在文字上等可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当场更正。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检验检疫机构应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第三步 注册

检验检疫机构当场或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审查并做出注册与否的决定。

对准予注册的,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报检员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报检员资格证》失效的;

(二)已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且未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被吊销《报检员证》未满3年的;

报检员证的编号规则为“四位局机构代码+7+五位流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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