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报检员考试辅导:电子通关与法定检验

来源:报检员    发布时间:2012-03-10    报检员视频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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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通关

国家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开发了电子通关联网核查系统,并于2003年1月1日在主要口岸的检验检疫机构和海关推广使用。该系统采用网络信息技术,将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入境通关单的电子数据传输到海关计算机作业系统,海关将报检报关数据比对确认相符合的,予以放行。在目前阶段,检验检疫机构和海关联合采取的单联网核查系统还需要同时校验纸质的通关单据,这是将来实现无纸化通关的一个过渡阶段。这种通关方式相比原来的传统通关方式已经有了一个飞跃发展。它具有数据信息共享、简化操作程序、降低外贸成本、提高通关速度的功能,还有效控制了报检数据与报关数据不符合的问题和不法分子伪造、编造通关单证的不法行为。

法定检验

1.法定检验的含义

法定检验,又称强制性检验,是指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由国家行政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2.法定检验的范围

按照《商检法》及实施条例和我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商检机构实施的法定检验的范围如下:

(1)对列入《法检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这是法定检验的主要范围;

(2)对进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

(3)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以及法定检验商品的一般运输包装鉴定;

(4)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

(5)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6)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7)商检机构对《法检目录》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实施的抽查检验和监督管理。

3.法定检验的标准和方式

(1)法定检验的检验标准

根据《商检法》及实施条例对列入《法检目录》的进出口商品,规定法定检验的检验标准为:①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②没有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参照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国家技术规范包括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对外贸易和商品检验的实际需要,制定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行业标准。在执行法定检验的检验标准时,应掌握“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高于合同约定标准时,按强制性标准检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低于合同约定标准时,按合同约定标准检验,即“就高不就低”。

(2)法定检验的方式

国家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时,根据实际情况不同确定不同的检验方式:

①自检

指商检人员亲自实施检验,直接抽取样品检测,使用检验检疫机构自己的检测设备对样品进行检测,或使用报检单位的检测设备进行检测。

②“共同检验”或“组织检验”

指由商检人员与报验单位的检验技术人员共同实施的检验,或由商检人员组织指导报检单位的检验人员检验。

③认可检验

指由检验机构培训出口产品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的检验人员,对合格者发给认可证件,由报检单位的认可检验员自行检验其进出口商品。国家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单位和认可检验员实施监督管理,认可其检验结果,必要时可凭其检验报告,核发检验证书。

④免检

为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鼓励优质商品进出口,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均作出了免验规定,原国家商品检验局也于1994 年8 月1 日发布了《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明确规定具备质量长期稳定等免验条件的进出口商品收货人、发货人,可以申请对其进出口的法定检验商品予以免验,经国家商检部门组织专家审查考核合格,发给免验证书,可以批准免予检验。这项职能目前由国家商检部门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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