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报检员考试辅导:特殊区域报检(新增内容)

来源:报检员    发布时间:2012-03-10    报检员视频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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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特殊区域报检(新增内容)

一、保税区

(一)报检范围:

1、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境货物

2、法律法规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的进出境货物

a、运输工具和集装箱

b、应实施检验检疫的包装物及铺垫材料

(二)报检程序

保税区内的企业办理报检手续前,应办理备案或注册登记手续。

如果从事加工、储存出境食品的企业还应办理出境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手续。

1、输入保税区的法定检验检疫对象的检验检疫

(1)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法定检验检疫对象,属于卫生和动植物检疫范围的,事实卫生和动植物检疫。应当实施卫生和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卫生除害处理。

(2)对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可以用作原材料的固体废物、旧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实施检验和监管;对外商投资财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价值鉴定,对未办理通关手续的货物不实施检验。

(3)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4)从我国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时,不需要办理通关手续,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检验检疫。

2、输出保税区的法定检验检疫对象的检验检疫

(1)从保税区输往境外的法定检验检疫对象,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检疫

入境时已经实施检验的保税区内的货物输往非保税区的,以及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又输往非保税区的,不实施检验。

(2)从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的法定检验检疫对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实施检疫。

属于实施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范围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

对集中入境分批出区的货物,可以分批报检、分批检验;符合条件的,可以于入境时集中报检,集中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出区时分批核销。

(3)从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的法定检验检疫对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认证证书,其产品上应当加帖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预包装食品和化妆品,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标签审核手续。

(4)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后不经加工直接出境的,保税区检验检疫机构凭产地检验检疫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换证放行,不再实施检验检疫。如需要重新报检的,应按规定重新报检。

(5)保税区内企业加工出境产品,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

2、经保税区转口的法定检验检疫对象的检验检疫(3种情况)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1、保税区货物出境时,报检人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的外贸单证。

申请重量鉴定的应提供磅码单;属商品检验和食品卫生检验范围内的应检货物,应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2、保税区货物入境时,报检人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的外贸单证。来自美国、日本、欧盟和韩国的货物入境时,报检人提交与包装有关的证书或声明。保税区内进出境货物为旧机电产品的应按旧机电产品备案手续办理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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