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报检员考试辅导:入境食品辅导资料(上)

来源:报检员    发布时间:2012-03-10    报检员视频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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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检范围

食品是指各种工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判断题: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进口物品,应按照食品报检。( )

答案:对

二、报检要求

1、标签审核

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货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物。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由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10)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目前,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的标签审核,与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

2、凡以保健食品名义报检的进口食品必须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合格后方准进口。凡取得保健食品批号的进口保健食品,在进口时须增做功能性复核实验项目,否则一律不予签发《卫生证书》。

3、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评估材料。

4、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出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5、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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