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报检员考试辅导:补发、重发、更改原产地证的签证要求

来源:报检员    发布时间:2012-03-10    报检员视频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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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情况下,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应该在货物出运之前申请办理,但如果是由于合理原因并符合相关的签证要求,申请人可以在货物出运后申请办理补发、重发、更改原产地证书,但对于签证机构无法核实原产地的已出运货物,不予签发原产地证书。

一、补发证

1、申请补发证应提供以下资料:

申请补发证书的书面说明;

货物出口报关单、提单等资料;

签证机构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2、签证机构在证书的签证机构使用栏注明“补发”字样

(GSP/CO:ISSUEEDRETROSPECTIVELY、其他优惠证明书ISSUEDRETRACTIVELY),亚太、秘鲁证没有规定。

证书名称补发要求

FORMF  货物出运后30天内

FORMN/R  没有规定可以补发

FORMP  货物出运后15天内

FORMA  日本不接受后发证。

二、重发证书

已签发的证书正本遗失或毁损,申请人可在证书有效期内申请重发证书,申请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申请补发证书的书面说明;

遗失证书副本或复印件(若有);

全国性报纸(如:国门时报等)登载的原发证书作废声明的证明文件;

货物出口提单等资料;

签证机构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2.重发证书的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应是实际申请、签发日期。

三、更改证书

已经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书内容发生变更,可在原签证书有效期内提出更改,并提供以下资料:

申办更改证书的申请书;

原发证书或者申办证书的全套资料(已缴费但证书未打印的情况)

签证机构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更改证书号码与新证书编号规则一致,但改变流水号,申请日期同原证日期一致。

更改证书在未付费的情况下,可以要求退回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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