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全评价考试教材重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3)

来源:安全评价师    发布时间:2012-10-24    安全评价师辅导视频    评论

  第十四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一级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五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熟悉本专业的技术和知识,掌握国内外先进技术和发展趋势,并能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

  (三)具有承担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能力,并能独立编写评价报告;

  (四)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并能结合实际工作熟练运用。

  第十五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二级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熟悉本专业的技术和知识,能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解决工程技术问题;

  (三)具有参加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能力,并能独立编写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

  (四)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并能在实际工作中运用。

  第十六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应当参加发证机关组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所有制性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主要技术人员情况;

  (五)主要设备;

  (六)单位资历。

  申请甲、乙级资质证书,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审核。审核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条件和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并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供核实意见。

  国务院部委的直属机构申请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供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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