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在安全评价中安全法规、标准的作用与运用

来源:安全评价师    发布时间:2013-04-07    安全评价师辅导视频    评论


  2.主要法规、标准不要漏掉
  安全评价时使用的主要法规、标准不要漏掉,应尽可能全面。因此要熟悉掌握有关安全法规、标准及其主要内容。如安全验收评价验收压力管道时,对其施工单位资质问题不仅要使用原劳动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5〕161号),而且要使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质技监局锅发〔2000〕99号)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具有规定的相应资质证。如涉及液化烃储罐安全现状评价时,不仅要使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GB50094-1998《球形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还要注意使用GB12337-1998等规范。
  为不漏掉主要法规、标准,在针对评价的物质、设备、工艺过程,找出相关法规、标准后,要比较筛选、选用主要的。既不能太少,又不能太多;防止运用法规、标准太少,影响评价深度不够。引用的标准太多,浪费时间,重点不突出。在安全检查表中编写评价依据时,不仅要写出法规名称、标准号,而在此栏内分别写出标准号及其条款。
  另外,在编写安全检查表之前,应详细地列出所依据的法规、标准,使人们在使用安全检查表方法检查时先有一个概括的了解,并且与检查表中的评价依据要一一对应。法规文号、标准号、名称要书写准确。同时在评价报告末尾附录主要的安全法规、标准(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顺序分开)及参考文献资料,这样会使评价结果较为全在,有说服力,也便于建设单位使用和专家评审。
  3.及时掌握信息,熟练准确运用
  搞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搞好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工作,应该熟练掌握、准确运用国家、行业和地方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及其相关的锅炉、电气、工程建设等各专业安全法规、标准,提高安全评价的准确性,才能使评价报告符合委托方安全生产要求,更好地为建设单位或企业服务。要多渠道掌握新的法规、标准发布信息和原有的法规、标准修订情况;要注意法规、标准的时效性,不能使用过期作废和没出版的标准。为此,一是从《中国标准化》、《中国标准化导报》或国家质检总局、建设部定期出版的标准目录汇编中查找、收集;二是在阅读有关报刊文章时注意收集此方面信息; 三是到所在地区标准书店购买最新出版的标准,或到有权威的省市级标准文献室咨询、购置最新的标准。
  为提高运用法规、标准的准确性,要对评价报告做好审核、校对、对运用的法规、标准逐条检查,避免出同差错。特别是在引用相关的评价报告时,要注意重新检查对照所引用的法规、标准是否准确,这样,既加深了对法规、标准的认识,又做了校对,防止脱离实际,评价结论与实事不符。
  总之,进行安全评价时,熟练掌握准确运用安全法规、标准,是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措施,做出客观、公正评价结论的重要措施之一。
  三、 建议
  1.清理整顿过期作废的法规、标准
  为了搞好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各职能部门、各行业以及各地方均发布了少安全法规,但是很多安全法规没有统一的汇总资料,使从事安全管理和安全评价人员不能详细了解哪些法规可以继续使用,哪些已经过期作废。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以前颁布的那些安全法规具有行政许可效力,可以继续使用,尚不可知。国家各职能部门机构变化后,有些部门,如原劳动部已不存在,其以前发布的有关安全法规如何执行,也不清楚。同时,也存在这些法规需要修订的问题。
  安全标准方面,虽然国家质检总局对有关产品技术、基础和管理的标准每年或定期清理公布国家目录汇编,但对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目录汇编定期颁布的时间较长,不知上年度工程建设标准发布总的信息情况,有些标准也需要尽快修订。
  为了防止安全评价中使用过期作废的安全法规、标准,建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质检总局及有关部门和地方,应清理整顿在此以前发布的国家、行业及地方安全法规、标准,并在相关报刊或以其他形式及时公布。对有关安全法规、标准应尽快组织修订、补充和完善。
  2.制订规范安全评价细则
  近两年来,国家安监局发布了不少安全评价导则,对促进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搞好安全评价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为了确保安全评价质量,使安全评价工作更加规范,除应尽快发布《专项安全评价导则》等配套技术规定外,还应对安全评价报告中的法规、标准的运用深度、评价方法的运用规定、各评价单元内容的设置(特别是工艺单元内容的设置)、安全评价报告的评审、评价报告质量的确定等制订一些更细致具体规定,以进一步提高我国的安全评价工作水平,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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