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2010年6月中旬七起煤矿较大事故的通报

来源:安全评价师    发布时间:2013-04-07    安全评价师辅导视频    评论

  以上7起事故,从事故类别看,瓦斯事故相对多发,共发生5起,其中煤与瓦斯突出事故4起;从企业性质看,国有重点煤矿事故比较集中,共发生4起;其中湖南省邵阳市连续发生2起。这些事故暴露出一些煤矿企业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完善、安全管理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也反映出一些地方存在煤矿安全监管不严格、安全检查专项行动不深入等薄弱环节。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做好瓦斯防治工作。各地要抓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做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紧紧抓住采掘布局、通风系统、瓦斯抽采、安全监控、现场管理五个重点环节,健全完善“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切实加强通风系统管理,严禁风流短路和不合规定串联等现象,严禁无风微风作业。加强瓦斯监测系统的日常维护检查,定期调试、校正瓦斯传感器,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严禁瓦斯超限作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严禁违章爆破。

  二、切实加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力度。煤矿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健全防突机构,落实防突责任,完善规章制度,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切实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应按突出矿井进行管理的矿井,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对存在煤与瓦斯突出危险而又不具备防突能力的小煤矿,要坚决依法关闭。

  三、深化煤矿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号)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要全面深入排查治理煤矿各生产系统、环节存在的隐患,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消除隐患,及时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整改到位,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对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事故多发的地区,要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并在媒体公布处理结果。

  四、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力度。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结合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加强督促指导,推进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要加大对技改、整合矿井的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或改扩建煤矿在未竣工区域组织生产的行为。在加大小煤矿整顿关闭力度的同时,要依法加大对国有煤矿执法力度。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处事故,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进一步加大对违法非法生产导致事故的责任追究力度。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所有煤矿。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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