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项监察的通知[2010]

来源:安全评价师    发布时间:2013-04-07    安全评价师辅导视频    评论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组织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项监察的通知

煤安监监察〔2010〕15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近期召开的煤矿建设安全工作座谈会精神,认真吸取神华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骆驼山煤矿(在建)“3.1”透水事故教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建设行为,坚决防范遏制煤矿建设重特大事故发生,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一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项监察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方式

  企业自查与现场监察相结合。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督促辖区内各有关煤矿企业对在建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及资源整合)开展自查;在企业自查基础上,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开展现场监察。

  二、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企业自查:一是各种开工建设审批手续和证照是否齐全;二是施工、监理单位资质、业绩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等是否符合规定;三是项目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批及执行情况;四是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情况;五是当瓦斯、水文、地压等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后,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是否及时进行变更并报批;六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将自查情况及时上报驻地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二)现场监察:一是项目合法性情况;二是相关各方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特别是建设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负总责、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具体负责情况;三是主要安全设施建设使用情况,遇重大变化是否停止施工并及时变更设计和报批;四是贯彻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等新规定情况,是否存在重大隐患等。监察中凡发现煤矿建设、施工单位有非法违法建设行为或者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要依法从严处罚,不属于安全监察执法范围的要及时移送地方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三、监察重点对象

  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确定监察重点对象,制定监察方案。要重点检查瓦斯和水害严重的项目、进入二期工程后的项目,以及自查不认真的项目等。

  四、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4月1日-10日企业自查。

  第二阶段:4月11日-4月25日现场监察。

  第三阶段:4月26日-30日汇总上报监察情况。

  五、其它事项

  1.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开展好专项监察活动。在此过程中,要主动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积极开展联合执法活动;认真分析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普遍性问题,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改进相关工作意见和建议,促进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2.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从组织、实施、成效等方面对专项监察活动开展情况及时进行汇总分析,于5月5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连同附表一并报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司。

  联系电话:010-64463029(带传真)

  E-mail:JCYC@chinasafety.gov.cn

  附件:非法违法施工或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建设项目汇总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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