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九)

来源:安全评价师    发布时间:2013-04-07    安全评价师辅导视频    评论

1.仓库的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八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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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有专人管理。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存放其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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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险化学品仓库有报警装置,有供对外报警、联络的通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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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仓库应设置醒目的防火、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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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仓库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建筑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十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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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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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甲、乙类物品库房设置的电瓶车、铲车是防爆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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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不准设置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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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场所,有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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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仓库有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规定的防雷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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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储罐、管道及其装卸设施应有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设计规范规定的防静电措施。


(考试大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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