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防雷
3.3.1 化工装置、设备、设施、储罐以及建(构)筑物,应设计可靠的防雷保护装置,防止雷电对人身、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危害和破坏。防雷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3.3.2 化工生产装置的防雷设计应根据生产性质、环境特点以及被保护设施的类型,设计相应防雷设施。
3.3.3 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化工装置、露天设备、储罐、电气设施和建(构)筑物应设计防直击雷装置。
3.3.4 具有易燃、易爆气体生产装置和储罐以及排放易燃易爆气体的排气筒的避雷设计,应高于正常事故状态下气体排放时所形成的爆炸危险范围。
3.3.5 平行布置的间距小于100mm金属管道或交叉距离小于100mm的金属管道,应设计防雷电感应装置,防雷电感应装置可与防静电装置联合设置。
3.3.6 化工装置的架空管道以及变配电装置和低压供电线路终端,应设计防雷电波侵入的防护措施。
3.4 触电保护
3.4.1 正常不带电而事故时可能带电的配电装置及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按《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要求设计可靠接地装置。
3.4.2 移动式电气设备应采用漏电保护装置。
3.4.3 凡应采用安全电压的场所,应采用安全电压,安全电压标准按《安全电压》(GB3805)。
3.5 化学危险品储运
3.5.1 储存
3.5.1.1 化工企业的化工危险品储存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3.5.1.2 化工危险品储存设计应根据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储存量,设置专业仓库、罐区储存场(所)。并根据生产需要和储存物品火灾危险特征,确定储存方式、仓库结构和选址。
3.5.1.3 化学危险品仓库、罐区、储存场应根据危险品性质设计相应的防火、防爆、防腐、泄压、通风、调节温度、防潮、防雨等设施,并应配备通讯报警装置和工作人员防护物品。
3.5.1.4 化学危险品仓库消防设计应符合3.1.13条规定。
3.5.1.5 化学危险品库区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危险物品配置规定。应根据化学性质、火灾危险性分类储存,性质相低触或消防要求不同的化学危险品,应分开储存。
3.5.1.6 放射性物质储存,应设计专用仓库。
3.5.2 装卸运输
3.5.2.1 装运易燃、剧毒、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化学危险品,应采用专用运输工具。
3.5.2.2 化学危险品运输线路、中转站、码头应设在郊区或远离市区。
3.5.2.3 化学危险品装卸应配备专用工具、专用装卸器具的电器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3.5.3 化学危险品包装
3.5.3.1 根据化学物品特性和运输方式正确选择容器和包装材料以及包装衬垫,使之适应储运过程中的腐蚀、碰撞、挤压以及运输环境的变化。
3.5.3.2 化学物品包装应标记物品名称、牌号、生产及储存日期。具有危险或有害化学物品,必须附有合格证、明显标志和符合规定的包装。
3.5.3.3 易燃和可燃液体、压缩可燃和助燃气体、有毒、有害液体的灌装,应根据物料性质、危害程度,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物。灌装设施设计应符合有关防火、防爆、防毒要求。
3.5.3.4 有毒、有害液体的装卸应采用密闭操作技术,并加强作业场所通风,配置局部通风和净化系统以及残液回收系统。
3.6 防机械及坠落等意外伤害
3.6.1 化工装置内有发生坠落危险的操作岗位时应按规定设计便于操作、巡检和维修作业的扶梯、平台、围栏等附属设施。
设计扶梯、平台和栏杆应符合《固定式钢直梯》(GB4053.1)、《固定式钢斜梯》(GB4053.2)、《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GB4053.3)、《固定式工业钢平台》(GB4053.4)的规定。
3.6.2 高速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零部件应设计可靠的防护设施、挡板或安全围栏。
3.6.3 传动运输设备、皮带运输线应按规定设计带有栏杆的安全走道和跨越走道。
3.6.4 埋设于建(构)筑物上的安装检修设备或运送物料用吊钩、吊梁等,设计时应考虑必要的安全系数,并在醒目处标出许吊的极限荷载量。
3.6.5 高大的设备、烟囱或其它建(构)筑物的顶部应按有关规定设计红色障碍标志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