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概述
1.1 为规范辽宁省安全评价工作收费行为,提高安全评价工作质量,促进安全评价工作社会化、市场化,维护安全评价机构的合法权益,特编制《辽宁省安全评价收费指导意见》。
1.2 本意见适用于辽宁省境内安全评价工作的收费,包括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工作有关的技术服务收费。
1.3 评价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1.4 本意见参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化工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有关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油化函字[2000]第85号)及各省安全评价收费标准制定。
2 收费原则
2.1 本意见规定了安全评价的收费下限,对评价收费的上限不作规定。
2.2 安全评价具体收费由安全评价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意见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除特殊情况,不得低于本意见的收费标准。
2.3 安全评价工作应体现优质优价原则,优质优价的具体幅度由双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2.4 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评价工作量增加或延长安全评价期限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
2.5 以下评价费用中不包括评价报告审查费用,评价单位应与委托方另行确定。
3 收费基本标准
3.1安全预评价
3.1.1 基本评价费用:2万元。
3.1.2 以建设项目投资总额为计费依据,分档计算评价费用。
项目投资总额(亿元) 不得低于项目投资额百分比 最低评价费用
0~0.05 2
0.05~0.1 0.25 2
0.1~0.2 0.2 2.5
0.2~1 0.12 4
1~2 0.1 12
2~5 0.08 16
5~10 0.03 20
10以上 0.01 30
评价费用的最低额应同时满足不低于项目投资额百分比和最低评价费用两个条件。
3.1.3 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序,计算评价费用时可分别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行 业调整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