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促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36号令)、《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粤经贸[2003]80号)、《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3]38号)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危险化学品(成品油除外)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本细则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划分为以下两个类别:
(一)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
(二)其他危险化学品(成品油、剧毒化学品除外)经营单位安全评价。
第三条 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定通知书。
(二)对原持有省级经济贸易主管部门颁发的《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提供有效证件。
(三)租用的场所、设施应持有租赁合同,自有、租用的场所、设施必须持有公安消防部门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四)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应持有办公场所产权证明和租赁证明。
第四条 安全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经营单位具备的条件。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第六条规定的经营单位具备的基本条件。
(三)《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规定的经营单位的基本条件。
(四)《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省经贸委粤经贸安全[2003]80号)第十三条规定的经营单位基本条件。
第五条 安全评价程序
(一)前期准备工作
1、根据被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情况,索取本细则第三条所列资料文件的复印件。
2、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签定安全评价合同,并报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中央、省直驻穗单位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3、组建安全评价组,了解被安全评价单位的情况,收集有关资料。
(二)现场检查和评价
1、查验被评价经营单位所提供资料文件的真实性。
2、根据现场实际,辩识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
3、划分评价单元(评价单元的划分参照《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和《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见附录A、附录B))。
被评价单位同时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分别编写。
4、针对危险、有害因素及现场情况,按照本细则第二条的两个类别,应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或《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对现场场所、建筑设施、装置、防护措施和管理措施进行评价。如有必要,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部分可采用其他评价方法进行针对性评价。
5、提出建议补充的安全对策措施。
6、针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问题提出的对策措施进行复查,确认整改后已符合要求。
7、编制安全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