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来源:安全工程师    发布时间:2013-04-24    安全工程师辅导视频    评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保障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执业,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后,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及其他安全生产有关业务的人员。 

  第四条 大中型煤矿和非煤井工矿、石油开采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必须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 

  第六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铁道、交通等部门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铁路、交通等部门对行政区域内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以下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称部门管理机构)对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活动实施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或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对本单位或机构中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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