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辅导:煤矿防火与灭火

来源:安全工程师    发布时间:2013-04-24    安全工程师辅导视频    评论

  第一节防火
  第一百八十六条矿山地面建筑物和井口建筑物、木料场、煤堆、仓库、油料库等,都必须有防火措施和防火制度,并且要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防火的各项规定和当地消防机关的要求。
  第一百八十七条各厂房和建筑物之间,要留有消防通道。通道上禁止堆积各种物料,以便于消防车辆通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矿山应结合生产、生活供水,建立消防供水系统,保证有足够的消防用水。
  第一百八十九条木料场、煤渣场等,应布置在距离进风井口主要风向下风侧80米以外的地方。
  第一百九十条木支护的主要井巷,应设置消防水管。如果利用生产供水管兼作消防水管时,则每隔50~100米应安设支管和供水接头。
  第一百九十一条新建矿井的永久架和井口房都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如果采用木结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配备防火设施。
  第一百九十二条扇风机、房进风井、风峒、暖风风道、井下机电峒室、变电所、电机车库、油料库及炸药库等,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和支护。室内有醒目的防火警告标志和防火注意事项,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第一百九十三条井下各种油料,应有专用峒室存放。油桶要严密封盖。存放动力油的峒室,应有独立风流,其贮油量不得超过3昼夜的需用量。
  第一百九十四条井下禁止使用变压器、灯泡和燃烧坑木、废纸等取暖和烘烤物品。
  使用过的废油、棉纱布头等易燃物,应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及时运往井外处理。
  第一百九十五条在井下或井口建筑物内从事焊接等动火工作,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防火措施。
  第一百九十六条井上柴油机设备或液压设备严禁漏油,如出现漏油要及时修复。每台柴油机设备上均应配备灭火设施。
  第一百九十七条矿山每年应结合采掘计划的变更等具体情况编制防火计划和制定灭火措施。矿井防火措施和灭火措施中,应包括撒出人员、抢救人员的行动路线,调度风向风流的措施,及各级人员的职责等。
  第一百九十八条矿山应规定专门的火灾警号,警号应声光兼备。
  第一百九十九条矿井发生火灾时,主扇是否继续运转或反风,应根据防火行动计划和当时的具体情况,由主管矿长或总工程师决定,不得任意行动。
  第二节灭火
  第二百条任何人发现井下发火时,都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办法直接灭火,并迅速报告调度室。区、队、班、组长要依照矿井防火计划,首先撒出险区人员,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及时灭火。
  电气设备着火时,首先要切断电源。在电源未切断,只准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灭火。
  第二百零一条主管矿长或总工程师接到火灾报告,应立即组织救护队和有关人员,首先查明火源及发火地点的情况,根据发火地点和防火计划,拟定具体的灭火和抢救行动计划,进行灭火和救护工作。灭火时要有防止风流自然反向和有害气体曼延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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