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辅导: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来源:安全工程师    发布时间:2013-04-24    安全工程师辅导视频    评论

  三、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的规定
  (一)劳动防护用品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是监督管理的重点。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应当受到依法查处:
  1.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
  2.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
  3.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4.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5.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
  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
  7.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8.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二)监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依法负有对生产经营单位配备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者实施行政处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主要是国内生产,但也有一些劳动防护用品需要从国外进口。为了加强对进口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进口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准用手续;进口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安全标志。”
  (三)从业人员的监督
  从业人员是企业的主人,依法享有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和对本单位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及其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他们是劳动防护用品受益者,有权维护自身的利益。《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从业人员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应当依法处理。”
  (四)工会的监督
  工会是维护从业人员权益的群众性组织,依法享有对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为了发挥工会的监督作用,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四、生产经营单位、检测检验机构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一)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进行了界定,设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停产整顿、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检测检验机构的法律责任
  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三)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一页123下一页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