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来源:安全工程师    发布时间:2013-04-24    安全工程师辅导视频    评论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的规定
  迅速、及时、准确地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是生产经营单位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尽快组织救援,防止扩大事故,挽回或者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一)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在事发现场的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义务采用任何方式以最快的速度立即报告,既可以逐级报告,也可以越级报告,不得耽误。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抢救并报告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报告和抢救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必须履行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法定义务。
  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一)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
  鉴于法律授权国务院制定专门的事故调查处理行政法规,所以,《安全生产法》没有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作出详细的规定。但是法律确定了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即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针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存在的地方保护、避重就轻、逃脱责任等突出问题,《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二)事故责任的追究
  正确地确定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依法追究,是总结事故教训和惩治有关责任人的重要措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本条规定的责任主体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应予追究责任的,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事故统计和公布
  加强对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事故发生及其调查处理情况的公布,是强化社会监督,总结事故教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手段。为此,《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按照这条规定,凡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各有关部门,都应当依照有关事故报告、统计分析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逐级进行汇总、统计和分析,定期通过公共传媒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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