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辅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来源:安全工程师    发布时间:2013-04-24    安全工程师辅导视频    评论

 本文导航
  • 第1页:刑法的基本理论
  • 第2页:犯罪的基本理论
  • 第3页:重大责任事故罪
  • 第4页:重大安全事故罪
  • 第5页:《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6页:职务犯罪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于1997年3月14日公布,自1997年lo月1日起施行。我国《刑法》开宗明义地指出其立法宗旨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我国刑法对于犯罪与刑罚的规制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公民人身与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管理秩序等诸多方面。
  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对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条文作出了重要修改和补充。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犯罪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严惩安全生产犯罪的决心。
  《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原有的两条规定作出了修改,同时增加了两条新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原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犯罪主体、犯罪行为和刑罚作出了修改。随着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增多和事故责任追究力度的加大,构成公众(人员)聚集场所重特大事故和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事故的犯罪时有发生。但是,因为原《刑法》中没有相关规定,以致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于法无据。为了严惩这两类犯罪分子特别是隐瞒事故犯罪分子,《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和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和蹒报、谎报事故罪的两条规定。
  一、刑法的基本理论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刑法的性质和任务,贯穿于刑法始终的指导刑事立法和刑
  事司法的基本准则。1997年修订的《刑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在总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分别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是我国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
  2.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事法律领域的具体化。
  3.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行相适应原则是指对犯罪分子量刑时,根据其所犯罪刑和承担的刑事责任大小相适应。
  安全生产领域内刑事犯罪同样以上述刑法基本原则为指导,贯彻定罪与量刑的始终。

上一页123456下一页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