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安全工程师    发布时间:2013-04-24    安全工程师辅导视频    评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人事部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为了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初始注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自2005年6月1日开始受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的注册申请。 
  凡通过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经2003年度考核认定合格,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般应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6个月内经所聘用单位同意,申请初始注册,并提供继续教育证明,方可注册。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 初始注册申请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 符合注册条件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4. 身份证复印件。 
  5. 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3张。 
  6. 申请前半年内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状况证明。 
  7. 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 申请初始注册人员首先应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初始注册申请表。 
  2. 经聘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将聘用单位意见书和上述需提交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3. 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在收到初始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认真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4. 对符合初始注册条件的人员,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在申请人员的初始注册申请表上加盖本机构的公章,连同《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人员汇总表》及其他注册材料一起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对不符合初始注册条件的人员,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未通过初审的原因,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复议。 
  5. 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向国家注册管理机构报送的材料,应当使用计算机打印;其中,表格一律用Microsoft Excel软件制作,并连同软盘一并上报。 
  6. 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在收到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提交的初始注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工作。对符合初始注册条件的人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对审查不合格的,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其不合格的原因。 
  (三)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限为2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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