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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报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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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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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介绍:

  安全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

安全工程师考试制度: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英文译称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从2004年开始,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从业方向:

  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定位,目前有据可查的只有国家局的有关办法,具体是安全管理、咨询、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验收等。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待遇,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据本人理解、分析,有如下几点想法:
一、国家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的目的。

国家目前安全生产事故多发。在此多事之秋,如何稳定现有的安全管理、技术人员队伍,就成了知识经济时代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问题。国家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给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技术人员。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前景。

非常乐观。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在未来三、五年内,将达到不低于注册会计师、注册律师的水平,但是国家局没有明说。为什么国家局不明说?因为如果现在国家局明确规定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和待遇,那么将有很多现在不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那样就违背了国家局的初衷要让绝大多数为安全生产事业作出贡献的老安全员在三年内成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另外,只有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人数达到一定数量后,国家才可能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国家局在等,通过考试的人也要耐心地等。

三、待遇。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待遇将来会提高到非常高的水平。第一种人,是有能力、有作为的人,这些人的待遇将达到安全副总的水平,准确的说法叫“安全总监”。具体说来,这些人具备全面的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确实提高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这些人原先的待遇基本上已经达到了副厂级或正科(处)级,只不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办法实施后,要求他们必须通过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第二种人,是一般的安全管理人员,他们的待遇将提高到安全科(处)长的水平。这些人的待遇,提高到了原来顶头上司的水平,必然努力工作,想方设法保证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这样就实现了稳定现有的安全管理、技术人员队伍的目的。第三种人,属于安全生产领域的知名专家、博士或海归派,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相关的技术服务。这些人的生活最滋润,实现了名利双收。第四种人,从原来的单位跳槽到中介机构工作。这些人的收入随政策、市场的变化而变化,可能比一般的安全管理人员提高了,但相对来讲不够稳定。社会地位也不如第一、第三种人。

四、执行时间。

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时间表,但可以预期。据本人估计,最大的可能是:

2006年,国家局发布《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办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2007-2008年,国务院发布《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条例》,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不要求参加考试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工作经历,但考试会非常地难,没从事过安全工作的人几乎不可能通过考试;

2010年,全国人大颁布《注册安全工程师法》,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全面走上正轨,实现国际互认,注册安全工程师成为受人尊敬的行业。

五、存在问题和困难。

目前最大的问题就是通过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的人员,能否承担与其权力、待遇相应的责任?这也就是国家局在注册时,要求通过考试人员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的原因。因为国家局不可能了解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只能依据他所在单位对他能力和作为(工作业绩)的评价,决定是否准予注册。

考试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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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条件:

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2]
(一)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二)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三)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四)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五)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六)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七)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在《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已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2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按照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准考证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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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成网上报名的人员一般应于考前10日至一周时间内在报名系统中下载并打印(或领取)准考证。考生下载准考证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本人相应确认点联系。具体准考证获取信息

执业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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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科目: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考试时间:

2013年度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确定为9月7、8日。

报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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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时间预计为2013年5月起。

成绩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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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管理: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四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解释: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成绩滚动管理
  问:09初次报考4个科目,简称A,B,C,D,只过科目D.10年以老考生报考剩下的A,B,C,3个科目只过了A.11年我还想继续考。问题是我该以新考生报考ABCD,还是继续老考生报考B,C,D.这滚动的2年,是怎么算的(09+10)(10+11)(11+12)是这样以此类推的吗?
  答:继续老考生报考B,C,D;(09+10)(10+11)(11+12)是这样滚动计算的
 

合格标准:

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证书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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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当地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安全工程师证书》。

领取方式:

  个人领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他人(单位)代领:凭代领人及持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携带资料:

  考生本人身份证原件
准考证原件
执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1份(可网上下载)
1寸、2寸照片各1张,至少有一张与准考证照片同底版(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要求以当地规定为准)

注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和执业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经考核认定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炭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一并统称省级注册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炭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负责本行业(包括其所主管的中央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各部门和各地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和管理应当分别接受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从事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等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以下统称安全中介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聘用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六条 未经登记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定期参加继续教育,接受业务培训并定期进行业绩考核。
  第二章 初始注册
  第七条 通过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经考核认定合格的人员,可以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6个月内,向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初始注册。
  第八条 申请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书;
  (三)聘用单位的意见;
  (四)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状况证明;
  (五)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格的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将聘用单位意见书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三)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
  (四)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注册证;不合格的,不予颁发注册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三)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限为2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定期将核准初始注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续期注册
  第十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申请续期注册。
  第十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续期注册申请表;
  (二)聘用单位的意见;
  (三)履行职责期间的业绩考核情况;
  (四)继续教育和培训情况;
  (五)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续期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格的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将聘用单位意见书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三)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续期审核工作,并提出续期审核意见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
  (四)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续期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办理续期注册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续期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期注册:
  (一)无业绩考核证明的;
  (二)未按照规定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和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
  (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四)在执业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第十七条 续期注册的有效期限为2年,自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国家注册管理机构每年将准予续期注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变更注册
  第十九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的,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2个月内向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注册。
  第二十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变更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格的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将聘用单位意见书和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一并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三)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变更审核工作,并提出变更审核意见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
  (四)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变更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变更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办理变更注册后1年内再次申请变更的,不予办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注册管理机构每年将准予变更注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执业
  第二十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技术研究、检测、检验;
  (三)安全生产技术咨询;
  (四)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
  (五)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或安全评估;
  (六)其他安全生产业务。
  第二十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与聘用单位订立聘用合同,并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服从聘用单位的管理。注册安全工程师在聘用单位的服务年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条 聘用单位应当每年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业绩考核结果作为续期注册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接受国家注册管理机构、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执业。
  第二十七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从事注册安全工程师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从事的相关业务。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
  (二)依法申请设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中介机构;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研究及检测检验、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危害辨识或危险评价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向有关部门举报;
  (五)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签署意见;
  (六)参与重大危险源检查、评估、监控、登记建档和制订事故应急预案工作;
  (七)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三)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
  (四)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在执业中严格保守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六)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和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注销注册和取消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
  (二)在申请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注册证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执业的;
  (四)因工作失误造成重、特大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与委托人串通或故意出具虚假证明、安全技术报告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中,因其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聘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执业的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互认原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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