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与整改措施
第一节 事故性质的认定
▲17、事故性质认定的原则和程序:
(1)事故性质认定的原则: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2)事故分析和性质认定的步骤:
1)事故类型的分析;
2)事故原因的分析;
3)事故责任的分析;
4)事故性质的认定:
5)事故经济损失的分析。
(3)事故的性质可分3种:自然事故、技术事故、责任事故。
(4)事故性质认定的程序:
一是按照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
二是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及生产技术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状态的责任者;
三是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技术规定的责任,不追究未知领域的责任;
四是根据事故的后果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度提出处理建议。
★18、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分析方法和事故性质的认定方法:
第二节 事故责任的划分
□19、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安全生产法、国家和部门发布的有关内容:
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者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a.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b.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c.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安全装置和设备。
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一是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二是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教育培训,或未经考核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事故的;
三是设备超过检修期限造成事故的;
四是作业环境不安全造成事故的;
五是未按“三同时”要求造成事故的。
▲20、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的依据:
(1)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
一是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是“四不放过”的原则;
三是公开公正的原则;
四是分级管辖的原则。
(2)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
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34号令)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
★21、事故处理意见的形成方法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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