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地税局负责人就车船税实施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来源:财会考试    发布时间:2012-02-09    财会考试辅导视频    评论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11月23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12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以第258号政府令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红网记者就《车船税法》施行工作采访了湖南省财政厅、地税局有关负责人。现就采访内容摘录如下:

    记者

    您好!请问《车船税法》出台有哪些意义?

   

    《车船税法》是在原车船税暂行条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是财产行为税中第一个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地方税收法律,是财产行为税改革的一件大事,《车船税法》的出台既提高了车船税的刚性和权威,又完善了车船税制度与政策,更体现了节能减排政策导向,有利于引导汽车理性消费,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记者

    请问《车船税法》有哪些方面的变化?

    答

    与原《车船税暂行条例》相比,《车船税法》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变化:

    1、扩大了征税范围。原《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不需登记的单位内部作业车船不征税。《车船税法》将现行不征税、在单位内部行驶或作业且依法不需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也纳入了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2、改革了乘用车计税依据。《车船税法》采用与车辆在价值上存在着正相关关系的“排气量”作为计税依据,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划分为七个档次征收。

    3、优化了税负结构。一是增加了大排量乘用车的税负,排量越大税额越高;二是对挂车减按货车税额的50%征收;三是大幅增加了游艇的税负。

    4、完善了税收优惠。《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除了保留原《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外,还增加了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减免税等税收优惠。

    5、调整了纳税时间和地点。《车船税法》将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调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将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级人民政府自定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6、强化了部门配合。考虑到机动车数量庞大,税源分散,仅靠税务机关自身力量征管难度较大。《车船税法》规定车船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车船信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检验手续时核查车船税完税情况。

    记者

    按照《车船税法》授权,有哪些内容需要我省人民政府制定规章予以明确?

    答

    按照《车船税法》授权,我省需要对车船税的具体适用税额、减免税、申报纳税期限等事项,在制定地方政府规章中予以明确。

    记者

    根据《车船税法》授权,我省车船税适用税额是如何确定的?

    答

    为更好地发挥车船税的调控和导向作用,引导理性汽车消费,促进节能减排,我们遵循车船税立法精神,从“两型社会”建设的任务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出发,按以下原则确定了我省车船税适用税额:一是促进节能减排、倡导低碳环保;二是优化税负结构;三是参照毗邻地区税额标准。

    基于以上原则,我省对1.6升(含)以下乘用车的税负有所降低,对1.6升至2.0升(含)乘用车维持原税负,而这两种车占我省乘用车的87%,对2.0至2.5升(含)乘用车(占车辆的10%)税负略有提高,对2.5升以上乘用车(占车辆的3%)的税负提高较大。

    记者

    请问从事机动车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有车船税的扣缴义务吗?

    答

    《车船税法》第六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这样规定,可以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船税,节约征纳双方的成本,实现车辆车船税的源泉控管。

    记者

    请问《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

    1、《车船税法》第三条规定对下列四类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2、《车船税实施条例》规定对下列车船给予减免税:

    (一)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二)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三)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记者

    根据《车船税法》授权,我省对哪些车船给予了税收优惠?

    答

    我省根据《车船税法》授权,对下列车船给予了税收优惠照顾:

    一是为支持公共交通事业发展,保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对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按固定线路、站点、时间营运的公共交通车船,以及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营运的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免税照顾。

    二是为了减轻农民负担,体现党和政府的惠农政策,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给予免税照顾。

    三是为了防止和减轻自然灾害对社会经济造成的影响,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车船税的,由省人民政府决定给予一定的优惠照顾。

    记者

    请问纳税人在哪里缴纳车船税?

    答

    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部门登记的车船,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应在车船登记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缴纳车船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应在保险机构所在地缴纳车船税。已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应在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缴纳车船税。

    本省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已依法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缴纳车船税的,不再向本省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非本省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在本省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依照本省车辆适用税额缴纳车船税。

    记者

    请问车船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怎样确定的?

    答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应当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记者

    请问我省车船税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我省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是这样规定的:

    1、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2.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应当于当年12月31日之前,向车船登记地或者车船所有人、管理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一次性申报缴纳车船税。

    3.新购置的车船,纳税人应当自购置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或者经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

    记者

    请问车船税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当年新购置车船应纳税额=适用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记者

    请问保险机构如何代收代缴车船税?

    答

    纳税人无法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除按规定不需出具减免税证明的减免税车辆外),保险机构在销售机动车交强险时一律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在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需要另外再开具完税证明的,可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开具。纳税人既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又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不得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交给纳税人,并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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