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2011年78号公告兼谈50号公告的相关税收政策

来源:财会考试    发布时间:2012-02-09    财会考试辅导视频    评论

    一、政策背景

    继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49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50号公告)后,解决了一部分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因逾期未抵扣的实际困难后,税务总局又针对纳税人出现的“已认证相符或已取得稽核相符通知”但当期未及时申报抵扣进项税的情况,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78号公告)。

    根据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的填写要求,一般纳税人当月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在当月进行抵扣(特别情况除外,如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涉及的进项税、辅导期纳税人进项税抵扣以及根据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事项),辅导期纳税人或根据国税函[2009]83号文件的规定,对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否则逾期不予抵扣。为此不少纳税人因各种客观原因,未及时抵扣从而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二、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1、解决的事项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

    (2)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

    (3)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

    2、时间限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 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本公告施行前,即2012年1月1日前发生的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适用本公告的处理办法。

    3、本公告还明确了扣税凭证的范围、造成未抵扣的客观原因类型、办理时限以及相关办理流程等问题。

    三、与50号公告的比较

    1、相同点

    都要求是真实交易且因为客观原因造成的;解决的扣税凭证开具最早时间(2007年1月1日)、报送的资料类似;

    2、不同点

    扣税凭证的范围。78号公告增加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的规定,该类扣税凭证将于2012年1月1日启用,但需要注意的是本公告解决的是2007年-2011年间的扣凭证凭证未抵扣问题。

    处理程序。78号公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并书面通知纳税人后可以抵扣,而50号公告要求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才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客观原因的类型。78号公告删除了“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两条,并对个别条次有文字上的小修改。

    扣税凭证的开具时间限定。78号公告限定扣税凭证开具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而50号公告只要求扣税凭证开具时间为2007年1月1日以后。

    截止申请时间限定。78号公告要求纳税人在2012年6月30日前申请办理,逾期不再不受理;而50号公告对此无要求。

    四、观察

    纳税人应及根据公告要求及时准备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相关的进项税,以避免损失的发生。虽50号公告没有规定截止申请的时间,但我们还是建议纳税人及早和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并解决抵扣的事情。

    根据78号公告的附件2填写说明,可能主管税务机关会要求纳税人分月填报,工作量较大。

    纳税人在取得税务局同意抵扣通知单两联后,其中有一联需要随同意申报抵扣月份的申报资料,一并递交申报部门。

    根据扣税凭证的类型,我们理解将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在内,是为以后出现此类情况时,可以不对78号公告除时间限定外的内容进行修改而直接适用。

    五、不足之处

    1、纳税人可能根据对50号公告的理解,认为逾期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只要业务真实且是客观原因造成的都可以申请抵扣。

    2、如果出现丢失增值税扣税凭证且逾期的情况,将无法按照50号公告进行操作,此部分进项税将得不到抵扣。

    3、附表2的表头“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表述不是很严谨,只包括了“已认证”的情况,但根据本表的填写规范,还应包括所有已取得“稽核对比结果”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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