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取得财政专项资金的所得税处理政策延续

来源:财会考试    发布时间:2012-02-09    财会考试辅导视频    评论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就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了明确。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9年6月就已经下发了《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对比发现,财税[201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87号文件内容基本相同,区别在于财税[2009]87号文件适用时间段为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而财税[2011]70号文件适用时间段为2011年1月1日以后。

    对于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应按如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第一,取得资金的层级必须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这里的县级以上包含县级。取得资金的部门不仅包括财政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部门比如发改委、科技局、经贸委等部门也包含在内。

    第二,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第三,企业应正确进行不征税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把握“5年”时间限制,即企业将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政策的实际执行中,企业应该重点把握如下几点:

    第一,正确理解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政策含义。企业应该明确,不同于免税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对于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虽然可以从收入中扣减,但企业用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不仅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且企业为取得免税收入发生的成本、费用以及将免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或购置资产提取的折旧、摊销都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企业在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时,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资金拨付证明。相关部门通过正式下文的方式进行资金的拨付,明确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名称、拨付时间、用途、拨付金额、拨付企业名单等详细信息。实务中,大多数企业能够提供。

    第三,无论是财税[2009]87号文件还是财税[2011]70号文件,都要求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但是,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发现,很多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拨付资金的文件中只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用途,并无与该专项资金配套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部分纳税人因此无法享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税收待遇。因此,对于长期的、固定的、大额的专项财政性资金的拨付,相关部门应考虑制定专项资金配套的管理办法和绩效考核要求。对于短期的、非固定性的专项用途财政资金,如果无必要制定配套管理办法进行规范,相关部门应考虑在资金拨付文件中专门明确资金的具体管理要求。

    第四,对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在会计上应单独设相关科目进行核算。实务中,当企业有些成本费用既用于应税收入又用于不征税收入时,如何将这些成本费用在应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间进行合理分摊,缺乏明确的标准。从管理税务风险的角度出发,对于有不征税收入的企业,在内控制度中要对这些问题有所关注,应积极从合理性角度出发,制定相关的内控制度规范这些问题的处理,及时防范税务风险。当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已经主动注意到这些问题,并从制度上已经进行了相关处理。有些税务机关专门就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管理提出了备案管理要求,企业应积极配合当地税务机关做好相关备案管理。

    第五,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将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企业应注意跨期资金的管理,对于取得的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应按类别和取得时间在会计上进行专项核算。使用电子记账软件的企业,可以考虑对这部分资金开发风险提示功能,即当这部分资金在5年(60个月)后还有余额的,软件自动提示企业转作应税收入处理。同时还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这里的5年不是指5个纳税年度,而是指取得资金后的连续60个月;第二,如果企业取得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资金在第六年转作应税收入处理,则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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