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解读营业税起征点提高政策

来源:财会考试    发布时间:2012-02-09    财会考试辅导视频    评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并公布,自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修改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苏财税[2011]35号)文件规定,自11月1日起,江苏营业税起征点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一、营业税起征点只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实施细则的第九条对“个人”明确界定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这个政策主要是针对个人以及个体商户的,对单位纳税人均不适用。按照税法规定,这类小微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只有营业额达到一定数量,才开征营业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鉴定,税务部分有个系统的界定标准,原则上生产型企业月销售额50万以内,销售型企业月销售额80万以内,就算是“小规模纳税人”。

    二、营业税营业额及起征点的确定

    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当期合计达到起征点,《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合计”即指一个纳税人当期所有营业税应税收入,既包括不同税目又包括同一税目中各子项的营业额之和,而不能拆分为几项营业额分别衡量是否达到起征点。现月起征点为20000元,某个体纳税人当月取得餐厅营业收入16000元,取得住宿营业收入7000元,合并计算后为23000元,已达到起征点,而不能区别餐饮收入、住宿收入分别衡量,认为没有达到起征点。

    与起征点相关营业税的征免税规定。起征点又称“征税起点”或“起税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起征点不同于免征额。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有关营业税营业额的组成等事项,均按相关税法规定办理。

    三、起征点提高能省多少税

    营业税起征点的提高,对于小型微型企业来说,究竟能起到多大减负作用?

    案例:某理发店,每月经营收入为19000元,该店需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根据以前的规定,它已超过5000元的营业税起征点,需缴纳营业税:19000×5%=950元。而按现在的规定,它未达到营业税征收起征点,无需缴纳营业税,每月省去950元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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