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来源:财会考试    发布时间:2012-02-09    财会考试辅导视频    评论

    为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决定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继续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为帮助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更好地执行相关税收政策,现解读如下: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扩围

    《通知》规定,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一是对企业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通知》要求,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2010)的技术要求,其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根据《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2010)的术语和定义,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是由建(构)筑废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石、砖瓦等加工而成,用于配制混凝土的、粒径大于4.75mm的颗粒。根据《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2010)的术语和定义,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是由建(构)筑废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石、砖等加工而成,用于配制混凝土和砂浆的粒径不大于4.75mm的颗粒。《通知》明确,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必须符合上述规定标准,且比重不低于90%方可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二是对企业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通知》规定,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01)的技术要求,其销售自产的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按照《通知》要求,生产原料中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

    三是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对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免征增值税是《通知》的一大亮点。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范围扩大

    相对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114号)而言,《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一是《通知》第三条“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包括:1、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2、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3、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4、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5、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6、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7、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

    《通知》同时规定了生产上述产品所用原料中资源利用的具体比例及其应当符合的技术要求。

    二是《通知》第四条“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即:“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

    与财税[2009]148号文件规定的“对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等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由税务机关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具体退税比例2009年为100%,2010年为80%“相比,《通知》对财税[2009]148号所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品目进行了调整,将“蔗渣刨花板”、“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纸张”调整到“即征即退50%的政策”范围内予以税收优惠。

    三是《通知》第五条“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包括:1、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2、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3、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4、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5、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6、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7、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8、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

    对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税收优惠,与原政策相比,《通知》规定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也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同时将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比例由原来的80%调整为现在的50%.《通知》同时也规定了生产上述产品所用原料中资源利用的具体比例及其应当符合的技术要求。

    上述第五条中的第2到第8项产品品目,为此次《通知》明确优惠的新增税收优惠项目。

    “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具体范围不变,“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的具体范围明确

    “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篾黄、边角余料等)。

    “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LY/T1505—199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LY/T1369—1999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和薪材。

    “农作物秸秆”,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收获了粮食作物(指稻谷、小麦、玉米、薯类等)、油料作物(指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芝麻籽、胡麻籽等)、棉花、麻类、糖料、烟叶、药材、蔬菜和水果等以后残留的茎秆。

    “蔗渣”,是指以甘蔗为原料的制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纤维50%左右的固体废弃物。

    “烟尘灰”,是指金属冶炼厂火法冶炼过程中,为保护环境经除尘器(塔)收集的粉灰状残料物。

    “湿法泥”,是指湿法冶炼生产排出的污泥,经集中环保处置后产生的中和渣,且具有一定回收价值的污泥状废弃物。

    “熔炼渣”,是指在铅、锡、铜、铋火法还原冶炼过程中,由于比重的差异,金属成分因比重大沉底形成金属锭,而比重较小的硅、铁、钙等化合物浮在金属表层形成的废渣。

    税收征管措施明确且更具可操作性

    一是《通知》第七条明确,除第三条(一)项,即除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所用原料可用体积计算外,《通知》所称综合利用资源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不得以体积比例计算。

    二是《通知》第八条强调纳税人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强调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但此次《通知》作了例外规定,对“一般纳税人同时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和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而存在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时,按下列公式对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划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的销售额合计÷当月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产品的销售额合计”,这样更具可操作性,在进项税额抵扣环节为纳税人提供了核算上的方便,因为在销售环节强调准确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是切实可行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生产的产品并非单一,进货确实难以划分原材料哪些用于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哪些用于生产非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因此,这次《通知》列出了划分进项税额公式,从财务和税收的核算上解决了企业难题。另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要求应单独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通知》特别强调,凡未单独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政策。这一点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务必要引起重视,税务机关也应当及时提醒纳税人加强财务核算,准确划分征免税项目收入,切实维护企业利益。

    三是《通知》第九条明确的“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还应符合下列条件”,即:1、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2、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3、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排放标准;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5、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

    四是《通知》第十条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制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免)税管理办法。

    五是《通知》第十一条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采取严密措施加强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的动态监管。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优惠时间得以顺延

    《通知》第十三条明确了“本通知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其他款项规定的政策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即:“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销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和“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销售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保持了原政策的延续,按照财税[2009]148号及财税[2010]114号两个文件规定,上述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

    增值税即征即政策发生新的变化

    2011年11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下发,此次公告与原执行的《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将原“对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实施先评估后退税”修改为“先退税后评估”,并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新的规定加快了退税进度,优化了纳税服务,提高了纳税人的资金使用效率,扶持了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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