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取得财政部门捐赠专用收据可否抵缴个税

来源:财会考试    发布时间:2012-02-09    财会考试辅导视频    评论

  【问题】

  我本月取得工资5000元,通过教育局捐款1000元给某学校,已取得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可以抵缴个人所得税吗?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2000元)

  【解答】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该纳税人捐款可税前扣除的限额为:(5000-2000)×30%=9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2000-900)×15%-125=1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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