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退免税手续可不提供外汇核销单

来源:财会考试    发布时间:2012-02-09    财会考试辅导视频    评论

  跨境贸易采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申报退(免)税不用提供外汇核销单,这是出口企业热议的话题。外汇核销单是申报和实现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要单证之一。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规定,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因此,出口企业无法进行收汇并取不到核销单是不能申报出口退(免)税的。

  但是,跨境贸易试点地区采用人民币结算无需外汇核销是当前我国外汇制度改革的一个尝试,也是我国为规避贸易风险给进出口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而采用的一项特殊手段。《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试点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根据《办法》的规定,《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470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相关操作规定,即试点企业在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应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如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的,应在申报表中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标注。也就是说,对于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与正常业务要区分申报,同时做好申报标注。但是如何做好标注、做什么样的标注,《通知》并没有具体规定。对此,我们可以理解为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可以自行统一规定。例如,可以要求试点企业申报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出口退(免)税明细时,在备注栏上增加相应的备注“KJMY”(跨境贸易拼音缩写),以区别跨境贸易与一般贸易的出口退(免)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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